(2017)川1323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包凯与康小平、林淑芬、何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凯,康小平,林淑芬,何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财保60号申请人:包凯,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康小平,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林淑芬,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何云峰,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人包凯与被申请人康小平、林淑芬、何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包凯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康小平在蓬安县川鸿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红利(红利以280,000元为限),并用其名下的车辆(车牌号:川RNx**)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包凯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康小平在蓬安县川鸿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红利(红利以28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被申请人康小平不得转让所持股权及设立质押等权利负担。二、查封申请人包凯名下的车辆(车牌号:川RNx**,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该车辆由申请人包凯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及设立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茏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