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13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萨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3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56944-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卢斯侃。被执行人杭州阿萨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17648-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浙东村东京钱268号。法定代表人王武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399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阿萨实业有限公司(原名称杭州家友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商城南路106号三层,建筑面积为759.79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以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愿意以变卖保留价5561492元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抵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杭州阿萨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商城南路106号三层,建筑面积为759.79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以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临安中鑫估字(2016)第226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作价556149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承受人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承受人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