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余小东与李湘衡、陈美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小东,李湘衡,陈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4号申请执行人余小东,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被执行人李湘衡,曾用名李向衡,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执行人陈美华,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南岳区,系被告李湘衡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22执4号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宁建辉审判员 杨孝初审判员 马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綦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