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财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英凰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叠川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英凰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叠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财保238号申请人:东莞市英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双岗村鸿建家具城D座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桂英。委托代理人:罗曼,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彤,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叠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三中金龙工业区一街2号。法定代表人:胡玉根。申请人东莞市英凰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叠川实业有限公司价值31513.1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徐伟为申请人东莞市英凰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以现金31513.12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英凰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叠川实业有限公司价值31513.12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文及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黎 军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