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0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北盛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振洲、李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盛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振洲,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0执128号申请人河北盛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民强。被执行人刘振洲,男。被执行人李平,男。本院在执行河北盛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振洲、李平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振洲、李平履行(2015)涞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以(2017)冀0630执12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振洲名下坐落于XXXXXXXX面积为XXXXX平方米土地一块【涞国用(XXXX)字第XX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振洲名下坐落于XXXXXXXX面积为XXXXX平方米土地一块【涞国用(XXXX)字第X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石继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