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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朱程与孟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程,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94号申请执行人:朱程,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孟杰,男,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朱程与孟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18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孟杰欠原告朱程货款135000元,利息16650元,合计151650元。被告孟杰承诺自2016年4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朱程2500元至货款135000元偿还完毕为止。若被告孟杰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偿还借款,原告朱程有权将剩余货款及利息1665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孟杰承担。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孟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朱程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孟杰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与申请人核实,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朱程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朱程申请执行孟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林审 判 员  夏巍代理审判员  吕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