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杜明友与乔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友,乔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3民初1443号原告:杜明友,男,195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杜森,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系杜明友之子。委托代理人:田瑞征,男,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雪强,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杜明友诉被告乔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寿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明友的委托代理人杜森、田瑞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雪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明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自2016年4月13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8、9月份向原告借款4万元,2016年3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2016年4月13日归还,但被告逾期不还。被告乔雪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8、9月份向原告借款4万元,2016年3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据,称2016年4月13日归还。但被告一直未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所借原告的款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被告未按借条约定的时间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雪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明友借款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乔雪强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寿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宋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