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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羊佛金与卢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佛金,卢良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885号原告:羊佛金,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卢良春,男,汉族,住磐安县。原告羊佛金诉被告卢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其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吴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