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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明宇、青岛阿尔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明宇,青岛阿尔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修恺雩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4699号原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贤德,董事长。被告:唐明宇,男,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青岛阿尔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增城路1号10号楼3单元101户。法定代表人:修恺雩,总经理。被告:修恺雩,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明宇、被告青岛阿尔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修恺雩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69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双武人民陪审员  胡娟娟人民陪审员  刘秀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孙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