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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亚文申请刘晗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296号李亚文: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晗瑛、刘茂华、田暑秋名下价值人民币22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7月3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田暑秋在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持有的500000元占持股比例1.67%的股权,期限二年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二、2017年7月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刘晗瑛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三、2017年7月4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申请人刘茂华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2017年7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四、2017年7月4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申请人田暑秋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你需要续行保全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告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