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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执恢字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江、张家口糖尿病医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张家口糖尿病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3执恢字4号申请执行人:李江,男,194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家口糖尿病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来兵,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3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71250元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家口糖尿病医院在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73022元收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张家口糖尿病医院在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的收入款730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桂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