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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6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国桢、张龙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桢,张龙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6607号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振兴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4752003-5。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振华,男,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陈国桢,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张龙禄,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桢、张龙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建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华倩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