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6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国桢、张龙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桢,张龙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6607号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振兴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4752003-5。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振华,男,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陈国桢,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张龙禄,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桢、张龙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建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华倩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