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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茸茸与李涛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胜彬,韩青军,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异18号案外人:张茸茸,又名张茸,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田胜彬,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兵奇,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韩青军,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涛,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田胜彬、韩青军分别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涉及的两案中,案外人张茸茸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茸茸称,异议人前夫李涛与韩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临渭区法院判决,现已进入执行阶段,然而异议人与李涛曾是夫妻关系,西四路城上城A2栋2单元101室单元房系二人婚内购房,属于异议人和李涛的共同财产,异议人对其享有一半的合法权益,临渭区法院将其全部执行给被申请人存在错误。现异议人和李涛与刘宜军还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借款时异议人在借条上注明将该房屋对这笔债务进行抵押。后经临渭区法院调解,异议人及李涛应当偿还刘宜军99.16万元人民币,现异议人和异议人前夫李涛均认为应将异议人的一半房屋所有权用于偿还异议人与刘宜军的债务。现提出申请,要求依法终止执行拍卖异议人前夫李涛名下西四路城上城A2栋2单元101室单元房。本院查明,韩青军申请执行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涛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韩青军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李涛归还韩青军借款28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元。田胜彬申请执行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39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涛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胜彬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李涛归还田胜彬借款本息共计156000元、执行费由李涛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涛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为此,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涛名下所有的位于本城区仓程路城上城小区A2栋2单元101室房屋进行查封、评估、拍卖,拍卖中,案外人张茸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理韩青军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青军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即对被告李涛名下位于本城区仓程路新洲城上城小区A2栋2单元101号单元房的交易过户手续予以冻结。本院在审理田胜彬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胜彬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依法做出(2016)陕0502民初39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涛名下价值13万元的财产。2016年11月29日,本院委托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涉案保全财产进行评估,2017年1月4日,渭南市昌鹏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做出渭昌鹏价评字(2017)004号评估报告:该房产评估价值四舍五入取值为人民币481300元。2016年11月30日,本院对上述保全房产继续查封。2017年6月5日,本院解除查封。2017年6月7日,本院对上述财产即李涛名下位于本城区仓程路新洲城上城小区A2栋2单元101号房屋予以查封。2017年2月28日,本院委托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涉案已评估房屋进行拍卖。又查,上述查封房产属李涛2009年11月30日按揭购买。并于2010年1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抵押物清单中抵押物共有人签字处有张茸茸的签字和摁印。2011年8月26日,李涛与张茸茸在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其中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项载明:夫妻共同财产新洲城上城小区A2一楼2号商品房一套137.6㎡,别克小车一辆归男方所有。针对该案涉及到的异议标的,案外人张茸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2017年6月8日本院做出的(2017)陕0502民初3672号民事调解书、(2017)陕0502民初3673号民事调解书各一份,2009年11月30日加盖有渭南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买受人为李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公证书、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抵押物清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离婚证。证明涉案房屋有异议人一半产权。本院认为,异议人张茸茸与被执行人李涛原系夫妻关系,其二人于2011年8月26日在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房屋、车辆归男方所有。现异议人张茸茸提出涉案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张茸茸提出其与李涛尚存在与刘宜军之间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目前此两份法律文书生效且已进入本院执行程序,但涉及张茸茸提出的(2017)陕0502民初3672号民事调解书、(2017)陕0502民初3673号民事调解书,该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应属普通的债务纠纷,异议人张茸茸所提异议当中并未有阻却该案执行的物权方面的相关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一款、第十六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茸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晓静审判 员员  承 一人民陪审员  刘军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