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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卜晓伟、邯郸县吉祥汽车运输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卜晓伟,邯郸县吉祥汽车运输队,韩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财保91号申请人:卜晓伟,男,汉族,1991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邯郸县吉祥汽车运输队。负责人:王静。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韩秀山,男,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魏县。。申请人卜晓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韩秀山驾驶的被申请人邯郸县吉祥汽车运输队所有的停放于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冀南新区大队停车场内的牌照号为冀D×××××号牵引车、冀D×××××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一部。韩彩红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卜晓伟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韩秀山驾驶的被申请人邯郸县吉祥汽车运输队所有的停放于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冀南新区大队停车场内的牌照号为冀D×××××号牵引车、冀D×××××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一部;二、查封韩彩红所有的位于临漳县财政新区单元房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秀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