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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三朵、马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三朵,马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37号申请执行人周三朵,女,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马建民,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周三朵与被执行人马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建民赔偿申请人周三朵各项费用共计177817.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进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铁山审判员  崔宏平审判员  曹金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