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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吉忠与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老于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忠,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老于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277号原告:王吉忠,男,195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老于村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老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老于村。法定代表人:吴绍明,主任。原告王吉忠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老于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吉忠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舒浩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