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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利辛县百士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百士商贸有限公司,李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456号原告:利辛县百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阜蒙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34379579XH(1-1)。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燕,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兰,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百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百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百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利辛县百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相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