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01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哈密市中山北路亿州通讯与被执行人帕鲁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密市中山北路亿州通讯,帕鲁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中山北路亿州通讯。法定代表人:吴某被执行人帕鲁克,男,维吾尔族,1990年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本院执行申请人哈密市中山北路亿州通讯与被执行人帕鲁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新2201民初4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中,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2201民初4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永 利审判员 阿不来斯&mi d dot;托乎提审判员 阿不都卡得尔·阿不里米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古丽尼沙&mid dot;斯坎旦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