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民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国庆乡噶勒村民委员会茶树林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江城乐安得实业有限公司林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国庆乡噶勒村民委员会茶树林村民小组,江城乐安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民终362号上诉人: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国庆乡噶勒村民委员会茶树林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春林,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应祥,江城县勐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江城乐安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城县勐烈镇大新村和平寨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65971207926。法定代表人:冯俊平,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国庆乡噶勒村民委员会茶树林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江城乐安得实业有限公司林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6民初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国庆乡噶勒村民委员会茶树林村民小组于2017年7月3日以认可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国庆乡噶勒村民委员会茶树林村民小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国庆乡噶勒村民委员会茶树林村民小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141元,减半收取计4570.50元,由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国庆乡噶勒村民委员会茶树林村民小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曾 山审判员 叶枝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