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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天全县长城电器供应站与四川天全县宏运电冶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全县长城电器供应站,四川天全县宏运电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535号原告天全县长城电器供应站,个体工商户,地址: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个体经营者郑贤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7日,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四川天全县宏运电冶厂,地址:天全县小河乡。法人代表陈洪亮,系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天全县长城电器供应站诉四川天全县宏运电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全县长城电器供应站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全县长城电器供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天全县长城电器供应站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行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