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汪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457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汪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被告人汪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辩护意见 被告人汪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 决 被告人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