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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实才申请执行何旭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旭,李实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564号申请人:何旭,女,达斡尔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被执行人:李实才,男,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关于李实才诉何旭离婚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2901民初33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赔偿给原告王泽林、蔡达彦人民币18.5万元。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支付给被告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垫付款10万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将案款28.5万元交到本院,申请人王泽林、蔡达彦已将案款18.5万元领取,被告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案款10万元领取。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33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