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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颍执字第004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颍上县鲁口镇何台村村民委员会与吴广生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广生,安徽省颍上县鲁口镇何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颍执字第004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广生,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刘集乡医院2-6号,身份证号码340421197005221018。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鲁口镇何台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民一终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鲁口镇何台村村民委员会在颍上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鲁口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资金32305.19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上,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1104402900014457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桂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汪艳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