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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民初1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新长宁集团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与周兴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长宁集团华阳物业有限公司,周兴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5民初11738号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封志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雷。被告:周兴生,男,1950年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物业公司)与被告周兴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阳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雷、被告周兴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阳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下同)2,755.50元(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本市长宁区武夷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产权人,原告作为房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的房屋物业管理费为每月183.70元。被告自2015年4月以来,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至2016年6月30日,已经累计拖欠物业管理费计2,755.5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拖欠的物业管理费。被告周兴生辩称,原告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在原告结束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未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业主委员会相应的费用,自己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为全体业主的利益可考虑,现原告未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故自己不应当再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只能交付给业主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原告与上海市长宁区武定大厦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成为本市长宁区武夷路418弄内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核定该小区武定大厦住家业主物业管理费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70元,商业业主物业管理费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3.40元,多层业主物业管理费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0.80元。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告可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加收计收滞纳金;之后,合同期限延长一年至2016年6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原告退场。被告系该小区1号1806室业主,该房产建筑面积108.08㎡,每月应付物业管理费183.70元,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未付物业管理费2,755.50元。原告虽多次催讨物业管理费,被告予以拒绝,故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认为,原告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好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按照该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小区的地下室租赁收入其中20%应作为小区业委会工作经费或补充维修基金,但被告在物业管理合同结束后至今未履行,自己作为小区业委会成员,要为全体业主利益考虑,原告没有履行好合同规定,自己拒付原告上述的物业管理费。双方各持已见,以致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合同、房产登记资料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合同的规定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基本的管理服务义务,被告理应支付物业管理费;被告认为原告未按物业管理合同规定支付业主委员会相关的费用,应按照合同的规定,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而被告以此理由拒付物业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兴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华阳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XXX弄XXX号XXX室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75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周兴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昕颖附:相关法律条文《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