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毅与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毅,李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740号原告唐毅,男,汉族,1981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李扬,男,汉族,1986年7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毅与被告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李扬的户籍及住所地均在吉林省××春××镇××组。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吉林省××春××镇××组,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当移送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亚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