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俞磊与叶嫦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磊,叶嫦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195号原告:俞磊,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叶嫦虹,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俞磊为与被告叶嫦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磊以与被告叶嫦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诉讼请求出于自愿,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磊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郑舒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