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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俞磊与叶嫦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磊,叶嫦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195号原告:俞磊,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叶嫦虹,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俞磊为与被告叶嫦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磊以与被告叶嫦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诉讼请求出于自愿,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磊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郑舒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