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19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王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王爱,鲍寿海,王小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19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4900485-5,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解放街428号永泰大厦(一至二层)。负责人:方虹,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爱,女,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鲍寿海,男,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王小驹,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爱、鲍寿海、王小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鲍寿海、王爱名下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安海大厦A幢2008室房屋。2017年6月20日,郑小娜(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瑞安市锦湖办事处西河小区1幢3单元506室)以8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鲍寿海、王爱名下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安海大厦A幢2008室房屋[房产证号:平阳县房权证昆阳字第××、01××63号;土地证号:平国用(2009)第01-42**号]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郑小娜所有。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郑小娜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郑小娜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郑小娜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所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所有税费,依照税费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抵押登记予以注销,他项权利予以作废。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注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