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4民初5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余星伙与石新成、厦门安驰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星伙,石新成,厦门安驰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5388号原告:余星伙,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多毅,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锦瑞,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石新成,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厦门安驰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竹坑路4号103室。法定代表人:王素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B区301、302、303。主要负责人:刘纯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蓓,女,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余星伙与被告厦门安驰通物流有限公司、石新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余星伙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星伙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星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余星伙负担。审判员  袁玉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秋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