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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玉平、杨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平,杨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85号申请人:刘玉平。担保人:杨明军,男。被申请人:杨乐。申请人刘玉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乐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担保人杨明军以其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为申请人申请扣押杨乐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杨乐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4日。二、扣押担保人杨明军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4日。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刘玉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