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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献忠(2017)豫14执4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献忠,商丘市合和置业有限公司,商丘鑫欧陆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执4号申请执行人杨献忠,男,汉族,1962年11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市合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冯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商丘鑫欧陆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合欢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武志勇,该公司经理。杨献忠与商丘市合和置业有限公司、商丘鑫欧陆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商仲裁字(2016)第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商丘市合和置业有限公司、商丘鑫欧陆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献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商丘市梁园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丘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商仲裁字(2016)第13号裁决书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昊审判员 吕峻岭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许天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