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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过剑红与杨爱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过剑红,杨爱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2民特1号申请人:过剑红,女,1975年09月14日出生,住黎川县。被申请人:杨爱辉,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申请人过剑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爱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过剑红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杨爱辉于2014年3月在贵州省××××区失去联系,至今无任何消息,现被申请人杨爱辉下落不明满三年,故诉至法院要求宣告杨爱辉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杨爱辉,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申请人过剑红与被申请人杨爱辉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被申请人杨爱辉在贵州省务工期间失去联系,经申请人及家属多方寻找未果。同年3月11日,申请人至黎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经黎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调查,至今未查找到被申请人杨爱辉的下路,也未发现杨爱辉被害的情况。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发出寻找杨爱辉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爱辉仍然下路不明。本院认为,杨爱辉于2014年3月外出后杳无音讯,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杨爱辉为失踪人。二、指定过剑红为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