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恢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柳与叶元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叶元开,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柳,男,生于1970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叶元开,男,生于1966年12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第三人: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6-5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5740。法定代表人:邹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22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杨柳申请恢复执行叶元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叶元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叶元开对其享有债权的第三人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叶元开对第三人重庆市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4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