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053、4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4320张家港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胡元平与张家港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053、4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张家港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范港村)。法定代表人:陈正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楠,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协芳,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胡元平,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道,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家港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元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13587号、(2017)苏058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港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家港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家港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张家港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沈莉菁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徐立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