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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保国、李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保国,李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525民督9号申请人:赵保国,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隆尧县。被申请人:李明,男,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址:隆尧县。申请人赵保国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赵保国称,被申请人李明分别于2016年2月4日、2016年10月6日借我现金70000元(借款期限是2016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4日)和20000元(借款期限是2016年10月6日至2017年4月6日)。两笔借款均约定月利率1.5%,到期不还按月利率2%计算,并有借款合同、借款单及收款条为证。但被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故提出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李明给付申请人赵保国借款本金90000元及借款利息2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赵保国借款本金90000元及借款利息26000元。申请费873元,由被申请人赵保国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英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贾丽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