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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陶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45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陶,男,1994年1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3日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诉刑诉[2017]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陶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陶于2017年4月24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商城大街157号“我家酸菜鱼”店,采用钻窗的方式进入店内,用店内找到的钥匙打开保险柜,窃得存放于保险柜内的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陈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陈陶用窃得钱款购买了组装电脑1台,二手电动车1部,苹果手机1部,现暂扣于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元,上述物品现暂扣于公安机关。以上事实,被告人陈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单位员工彭林秋的陈述笔录,证人韩某、牧某、刘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营业款明细,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陈陶的户籍证明及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陈陶退赔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人民币一千元退赔给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婉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殷志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