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世席与王豪、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席,王豪,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499号原告:张世席,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红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豪,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四德,男,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306号5号楼1-2层2号、3号、4号。法定代表人:刘玉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佩,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张世席与被告王豪,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世席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席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世席负担。审判员 陈 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弓爽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