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靖宇县华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宇县华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543号原告:靖宇县华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李全冬,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盛,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清,男,,汉族,公司职员,(其他不详)。靖宇县华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靖宇县华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靖宇县华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靖宇县华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杜明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