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吴江市利通达丝绸有限公司、张松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吴江市利通达丝绸有限公司,张松林,吴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58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南侧鹰翔城市广场190室、295室、398室、476室。负责人居振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毅民,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利通达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坛丘花园新村8号。法定代表人张松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松林,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吴美英,女,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江市利通达丝绸有限公司、张松林、吴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利通达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329210.94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15年7月1日欠息23830.79元;自2015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329210.9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息)。二、被告吴江市利通达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37660元。三、被告张松林、吴美英对被告吴江市利通达丝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如被告吴江市利通达丝绸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债务的(含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原告有权以被告张松林、吴美英提供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坛丘希望小区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分别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吴押他项2014第XXXX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分别在60万元、114万元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58元,由被告吴江市利通达丝绸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因吴江市利通达丝绸有限公司、张松林、吴美英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04359.73元,执行费为16444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等单位调查核实,除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坛丘希望小区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认定上述房产的价值为2377665元。本院将上述房产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1902000元,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1521600元),均因无人应价而流拍。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确认不接受以物抵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江市利通达丝绸有限公司、张松林、吴美英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无人应价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确认不接受以物抵债,案涉房产经本院执行,未能处置变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