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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5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606号申请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法定代表人:黄某,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粟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灵,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平和路,系该公司职工。申请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为由,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冻结某某股份有限公司27222474.89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某某股份有限公司27222474.89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想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