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549朱铭与海门源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铭,海门源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3549号原告:朱铭,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门源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国际车城18号B702室。法定代表人:白松,董事长。原告朱铭与被告海门源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朱铭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铭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朱铭负担。审判员 赵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钟 也 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