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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文明学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文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95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赵永强,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文明学。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文明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0202民初字2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02执9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 力审判员  曲长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毅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