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明月、何武平诉被告钟礼秀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月,何武平,钟礼秀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775号原告:何明月,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武平,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理人:何明月,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钟礼秀,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明月、何武平诉被告钟礼秀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何明月、何武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何明月、何武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明月、何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何明月、何武平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