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吕平新、赵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平新,赵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平新,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桂兰,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吕平新因与被上诉人赵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吕平新发出书面预缴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在收到预缴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平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鲁建审 判 员 许 平审 判 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王艳艳书 记 员 孙雅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