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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5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保良、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良,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60-1号申请执行人刘保良,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冀州市。被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本院执行上列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裁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11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 张 民审判员 :陈为群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吕春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