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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辽源市巨星锅炉有限公司与东丰县白云新城厚德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巨星锅炉有限公司,东丰县白云新城厚德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58号申请人辽源市巨星锅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丰县白云新城厚德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东民初字第98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路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闫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