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民终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程清勇、崔汝卷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清勇,崔汝卷,季能芝,李家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1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清勇,男,汉族,1975年04月17日出生,云南省昭阳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委托代理人:陈正银,枫林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汝卷,男,汉族,1976年09月15日出生,云南省昭阳区人,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能芝,女,汉族,1975年04月28日出生,云南省昭阳区人,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家友,男,汉族,1974年11月22日出生,云南省昭阳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昭通市昭阳区。上诉人程清勇因与被上诉人崔汝卷、季能芝、李家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云0602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云0602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80.00元,退还上诉人程清勇。审判长 李恩鹏审判员 肖荣蓉审判员 杨稳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