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9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包坤明与杜春云、苏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坤明,苏维华,杜春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1179号原告包坤明,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苏维华,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杜春云,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坤明与被告苏维华、杜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坤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坤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包坤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包坤明负担。审 判 长 严 波人民陪审员 刘 飞人民陪审员 胡体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郝寿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