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6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兴华与王志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兴华,王志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26号原告:胡兴华,男,汉族,务农,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被告:王志贤,男,汉族,务农,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原告胡兴华与被告王志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胡兴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兴华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白华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