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兴华与王志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兴华,王志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26号原告:胡兴华,男,汉族,务农,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被告:王志贤,男,汉族,务农,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原告胡兴华与被告王志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胡兴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兴华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白华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