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裕超、孙云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裕超,孙云东,胡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财保9号申请人孙裕超,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固始县。被申请人孙云东,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住固始县。被申请人胡洁,女,汉族,1974年2月7日出生,住固始县。申请人孙裕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云东、胡洁的银行存款4100000元。申请人孙裕超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40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云东、胡洁存款4100000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裕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袁如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