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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朱照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照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91刑初67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照金,男,1977年7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济宁市公诉机关以济高新检公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照金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8日15时许,朱照金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燃油二轮车,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舜华北路路口右转弯时,与孙某驾驶的鲁AL00**轿车相撞,致使其本人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朱照金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燃油二轮车属于机动车,朱照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6月22日在济南火车站广场,济南铁路公安处民警将朱照金抓获后移交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及有违法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照金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朱照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照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照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台春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泽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